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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与保护

来源:世界期刊网 时间:2018-02-26 16:40:05点击:652

作者:王长春 



  摘要:互联网促进作品传播的同时,也给版权侵权提供了方便。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重要参与者,其对版权的保护作用至关重要。本文详述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版权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认定,并提出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版权网络服务提供商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一.网络对传统版权保护的影响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运用互联网,不仅可以快速发布新作品,还可以将作品从报刊、光盘等其他渠道取出并经数字化处理快速地在互联网上传播。大量的作品被集中在互联网中,给版权侵权提供了方便,且成本低廉。
  作为网络用户的我们都知道,在网络中下载使用我们需要的作品,只要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付费即可,而不必向作者支付任何费用。作者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平台将作品创作完成并发表后,如果没有及时向其授权,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基于宣传、推广等原因将作品免费地提供给用户使用,就会造成侵权,著名的“百度文库案”正是如此。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指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中介服务等服务行业的从业者。从侵权行为方式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类。
  (一)直接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直接侵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没有获得版权人许可又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实施了直接侵犯版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直接侵权构成要件为:
  1.实施了侵犯版权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不仅包括该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还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1]
  2.存在版权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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